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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学院科研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20-11-12 15:38:27 发稿人:刘才铭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人工智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资源,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科研型岗位。

第二条 科研型岗位的聘期与学校岗位聘任的聘期相同。

第三条 学院按学校要求设置科研型岗位数量。

第四条 科研型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为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科研型岗位申请和聘任方法:

1、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科研型专任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

2、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科研型岗位上报人选名单,并报学院审核。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科研型岗位上报人选,并报学校同意后进行聘任。

第六条 科研型岗位职责:

1、完成学校和学院聘期岗位职责与任务。

2、科研型岗位考核采用科研计分制,要求第一署名人须为本人,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乐山师范学院人工智能学院,科研计分标准如下表。

编号

科研计分项目

计分标准

编号

科研计分项目

计分标准

1

国家级项目

5/

6

省部级项目

2/

2

省部级科技成果类三等奖及以上

5/

7

授权发明专利

2/

3

CCF A类英文论文

5/

8

学术专著

3/

4

CCF B类英文论文

3/

9

项目经费(与第16项不重复计算)

1/30万元

5

CCF C类英文论文

2/




科研型岗位要求完成科研任务5分,如果担任省厅级及以上实验室副主任,要求完成科研任务2.5分。省厅级及以上实验室主任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

1、聘期第一年不考核,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

2、聘期第二年进行中期考核,完成2/5及以上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否则只发放80%

3、聘期第三年进行后期考核,完成3/5及以上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否则只发放80%

4、聘期最后一年进行聘期考核,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未完成岗位职责部分,业绩绩效津贴按照任务完成比例进行扣减。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人工智能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工智能学院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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