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人工智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资源,提升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科研型岗位。
第二条 科研型岗位的聘期与学校岗位聘任的聘期相同。
第三条 学院按学校要求设置科研型岗位数量。
第四条 科研型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为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五条 科研型岗位申请和聘任方法:
1、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科研型专任教师岗位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
2、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科研型岗位上报人选名单,并报学院审核。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科研型岗位上报人选,并报学校同意后进行聘任。
第六条 科研型岗位职责:
1、完成学校和学院聘期岗位职责与任务。
2、科研型岗位考核采用科研计分制,要求第一署名人须为本人,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乐山师范学院人工智能学院,科研计分标准如下表。
编号 |
科研计分项目 |
计分标准 |
编号 |
科研计分项目 |
计分标准 |
1 |
国家级项目 |
5分/项 |
6 |
省部级项目 |
2分/项 |
2 |
省部级科技成果类三等奖及以上 |
5分/项 |
7 |
授权发明专利 |
2分/项 |
3 |
CCF A类英文论文 |
5分/篇 |
8 |
学术专著 |
3分/部 |
4 |
CCF B类英文论文 |
3分/篇 |
9 |
项目经费(与第1、6项不重复计算) |
1分/30万元 |
5 |
CCF C类英文论文 |
2分/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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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研型岗位要求完成科研任务5分,如果担任省厅级及以上实验室副主任,要求完成科研任务2.5分。省厅级及以上实验室主任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
1、聘期第一年不考核,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
2、聘期第二年进行中期考核,完成2/5及以上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否则只发放80%。
3、聘期第三年进行后期考核,完成3/5及以上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否则只发放80%。
4、聘期最后一年进行聘期考核,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业绩绩效津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足额发放,未完成岗位职责部分,业绩绩效津贴按照任务完成比例进行扣减。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人工智能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