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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乐师院〔2017〕94号)
发稿时间:2018-03-23 15:47:26 发稿人:管理员

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乐山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内部控制建设和基础性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产包括建(构)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软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及电子资源、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低值资产、材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的全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涉及的单位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招标中心以及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体现在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主要有教务处(负责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用资产归口管理)、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科研、学科建设用资产归口管理)、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用资产归口管理)、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办公用资产归口管理)、保卫处(负责监控、消防用资产归口管理)、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用资产归口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资料归口管理)等。

资产使用单位包括校内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直接管理资产的单位(如后勤集团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学校根据各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校内调剂、校内调拨、受赠、自制、抵顶债权等方式为资产使用单位配置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 建(构)筑物配置管理。因学校新建建(构)筑物投入使用、二级单位调整设置、教学、实验、科研办公用房调整等带来的建(构)筑物配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规划实施。

第七条 非建(构)筑物资产购置管理。由招标中心牵头,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零星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资产验收、入账、报账管理。

资产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会同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开箱验收。配置的资产到货后,资产使用单位对照相关配置参数,组织实施开箱验收。

(二)安装和试运行。配置的资产开箱验收合格并由供货单位安装到位后,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试运行,必要时组织资产使用人参与设备使用培训。

(三)质量验收。试运行合格后,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质量验收。批量资产超过50万元、单台件资产超过10万元或其他有必要的情况下,由资产使用单位通知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到财务处办理资产入账、报账等事项。

批量配置资产入账时,原则上通用资产单台件小于1000元、专用资产单台件小于1500元的,以批量资产同一编号的方式入账;通用资产单台件大于等于1000元、专用资产单台件大于等于1500元的,以每台件资产单独编号的方式入账。

第九条 资产校内调剂。是指学校将校内某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给校内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配置方式。资产校内调剂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资产使用单位开展资产定期清查,将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报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备调剂使用;以及在资产集中清查、各级巡视审计后,将某资产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交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备调剂使用。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可调剂使用资产放到“资产调剂使用网络平台”上,由二级单位查看,若有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则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调剂使用申请。

(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相关二级单位申请并审批(必要时会同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下达学校《资产调剂使用通知》给资产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

(四)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凭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调剂使用通知》办理调剂使用手续、完成资产调剂。

第十条 资产校内调拨。是指因学校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聘任等的变化和资产使用单位等的变化,更新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人、使用人等使用权属,重新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调拨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人”“使用人”等使用权属变化情况,填写《资产调拨单》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单台件报批、批量报批均可)。

(二)资产使用单位将审批同意的《资产调拨单》报财务处。

(三)财务处在“高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改资产使用权属信息。

(四)使用权属变化后,由资产使用单位或原资产使用单位会同现资产使用单位完成资产重新配置工作。

为加强资产调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定每月1-5日为资产集中调拨时间。

第十一条 受赠资产。是指学校接收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资产,配置给校内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受赠资产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完成受赠资产交由学校某单位、个人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含配置标准)论证,完成资产价值认定。

(二)资产使用单位接收并参照相关规程验收资产。

(三)验收通过后,资产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入账等事项。

第十二条 自制资产是指校内单位、人员通过购买零配件、投入时间精力自制资产并配置给校内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自制资产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制资产的单位、个人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配置给某单位、入账的申请,同时提交自制资产的价值及相关原始凭据(原材料成本票据,人力成本、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价值测算依据)。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完成自制资产交由学校某单位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含配置标准)论证,完成资产价值评估、认定。

(三)资产使用单位参照相关规程验收,验收通过后,资产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报账等事项。

第十三条 抵顶债权是指校外债务人用资产抵顶学校债权的行为。抵顶债权由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依法依规实施。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资产账目管理、资产信息报告、账卡物相符管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维修管理、折旧管理、使用效益评估等。

第十五条 资产账目管理。指学校对全校资产实施的动态账目管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账目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配合实施,主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审核学校资产管理,以及学校资产管理的网上请示、报告、处置等;“高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的账目管理由财务处牵头、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实施,该系统主要用于学校资产的“内部”管理,即每台件资产的全程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熟悉并熟练使用该系统的功能,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该系统中本单位的资产账目进行筛选、汇总统计和分析等。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协调,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到学校财务账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账目、“高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账目“三账相符”。

第十六条 资产信息报告。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资产信息报告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财务处利用“高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汇总、核对学校资产信息报告的各类数据,按要求填写各类数据报表。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各类数据报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各类资产信息(数据)填报。

(三)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完成学校资产信息书面报告的撰写,在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资产账卡物相符管理。指根据学校“高校国资综合管理系统”资产账目信息,为每台件(项)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并粘贴(固定资产)、标记(无形资产)在资产上,做到资产帐卡、账实相符的管理。帐卡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牵头,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各资产使用单位按其保管的资产入账单(第三联),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制作的“资产名称、编号”的标签并粘贴、标记相应资产上。

2.各使用单位明确每台件资产使用人,并按照先使用人、后资产管理员的顺序依次落实资产管理的全部责任,落实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3.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到各资产使用单位督查资产帐卡、账实相符情况,对“不相符”的情况予以及时纠正、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我校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和我校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资产产权登记由财务处会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财务处对配置、盘盈等新增资产完成入账登记,对盘亏、报废等资产完成下账。

(二)财务处以年末财务决算等为主要依据,统计学校应当取得产权的全部资产。

(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学校应当取得产权的全部资产按要求上报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审批。

(四)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发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在上级有工作部署或学校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报四川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可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牵头,各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上级安排或学校要求,部署资产清查工作。

(二)各资产使用单位按工作日程安排及相关要求开展自查,统计上报资产账卡物完全相符、资产盘盈、资产盘亏等情况。

(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逐一核实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必要时邀请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参与。

(四)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将核实后的特殊问题提交学校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牵头,按照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特殊问题处理意见,进行问题处理。

(六)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会同审计处邀请校外第三方机构出具学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

(七)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牵头,完成学校资产清查须向四川省教育厅报送的各类申请、报告、统计表格、证明材料等。

(八)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对盘盈资产进行入账、盘亏资产进行下账等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维修管理。建(构)筑物维修,按照学校建(构)筑物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非建(构)筑物资产的维修: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在资产使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在资产使用单位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资产使用单位可向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申请经费。

由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会同招标中心,完成学校一段时期内非建(构)筑物资产维修厂家的招标、确认,并向全校公布维修厂家联系方式。非建(构)筑物资产的维修,原则上交由中标厂家实施。

向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申请维修经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书面报修或通过OA系统报修(原则上单台件资产单次维修金额须大于1000元)。

(二)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对资产报修情况进行审批。

(三)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审批要求,通知维修单位,组织实施维修。

(四)维修完毕,由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单位持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签批的维修费发票等完成报账手续。

大宗(批量)资产定期集中检查、维修由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发布《通知》,并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资产折旧管理。资产折旧管理是指根据资产账面价值、使用年限,采用“按使用年限递减”的方法,对资产进行折旧并算出资产当期使用价值的管理。资产折旧管理由财务处会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效益评估管理。资产使用效益指资产在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中的使用率、发挥的作用及成效等。一般评估由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需要进行法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估时,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通过相应程序确定校外专业机构实施。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转移、变更和核销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主要包括资产调拨(校外)、出售、置换、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调拨(校外)、出售、置换、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法定情形和学校决策决议,收集、汇总拟调拨(校外)、出售、置换、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的资产,并组织校内外专业人员或邀请校外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招标中心、审计处等,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资产进行调拨(校外)、出售、置换、转让、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

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资产报损、报废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配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自查、鉴定,汇总拟报损、报废资产明细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逐一核查拟报损、报废资产。必要时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资产归口主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专家进行核查,形成是否报废的意见。

(三)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核通过的拟报废资产提交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批。

(四)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核、审批意见,区分不同金额,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报备、报批。

(五)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报损、报废的报备、上级批复情况,牵头进行资产损失核销、报废处置及残值回收等工作。在资产损失核销、报废残值回收结束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资产损失、报废处置明细单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资产调账、下账。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优先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四川省教育厅准将学校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资产出借是指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将学校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资产出租按照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校资产管理的基本依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工作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或按照本办法部署安排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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